《环保在行动》党建交流 不忘初心环球360

发布时间:2023-06-16 19:38:5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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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360环球360环球360环球360观众朋友您好,欢迎收看《环保在行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规范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提升党的组织生活质效,达到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日前,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局属各党支部组成观摩组,开展党建交流观摩活动。以党建引领为抓手,积极提升业务效能,全力建设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此次党建交流观摩活动,由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党委副书记、四级调研员刘金武,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邓先兵,以及局属党支部书记和20余名党员代表共同参加。

  观摩组首先来到市农业农村局,实地参观了党建阵地、党建长廊和“蓝天卫士”等项目内容。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李银波就党建工作情况作简要介绍。

  随后,观摩组先后来到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第二党支部、开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支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党支部3个示范观摩党支部,通过“一听二看三查”,观摩学习了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六有四上墙”、党建阵地建设、党建工作开展、组织生活等工作情况。刘金武作指导点评。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四级调研员 刘金武:“本次观摩活动采取‘一听二看三查’的方式进行,即听现场讲解讲课、看党建阵地建设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查阅相关资料。通过开展党建观摩活动,推动基层党组织生活严起来、实起来,牢牢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破解党建业务‘两张皮’问题,为创建‘五星机关党组织’奠定坚实的基础。”

  观摩期间,观摩组重点参观了各党支部党员活动室、图书室等党建阵地,认真学习了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六有四上墙”相关内容,查阅了“三会一课”、“5+N主题党日”、积分管理等党建工作资料。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第二党支部书记 蔚振科:“今天,机关党委组织的党建观摩活动,让我们开拓了视野、取到了真经,看到了工作中的不足,可以说受益满满。下一步,我们机关二支部将以此次观摩为契机,进一步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的高质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能力的新提升。”

  交流活动中,机关第二党支部书记蔚振科、示范区分局党支部书记任丽娟分别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 打造新时代开封环保铁军》、《调查研究“沉”下去 营商环境“优”起来》等开展了讲党课活动。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党支部书记 任丽娟:“今天我们讲的党课内容是《调查研究‘沉’下去 营商环境‘优’起来》,通过党建引领业务工作的开展,通过党课这种有效的方式,让党员能够开展这个常态化的教育,对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提升,也是非常有作用的、非常有效的一个途径。”

  以党建引领为抓手,深入推进作风效能建设,夯实支部堡垒基础,确保党建工作取得实效,着力打造一支特别能吃苦环保、特别能战斗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第二党支部书记 蔚振科:“我们将坚决落实全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会议精神,守好‘三个底线’,把好‘三个关口’,勇担使命、持续用力环球360,确保我市大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稳中向好。”

  交流中,刘金武对3个示范观摩党支部党建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也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指导。刘金武强调,各党支部要以此次观摩活动为契机,认清差距、确立目标、树立标杆、取长补短,更进一步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全面推进“五星机关党组织”争创活动走深走实。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四级调研员 刘金武:“为认真贯彻习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市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全面提升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质量和党建阵地建设水平,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专题组织开展党建交流观摩活动,旨在通过观摩交流活动达到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促使局属各党支部组织生活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党的工作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全面落实‘逐支部观摩、整单位提升’,推进‘五星机关党组织’争创活动走深走实。”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是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前述主体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是指利用核发许可证或者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等权利环球360,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他人牟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

  例如:《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第397条第1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均适用本条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本条所列举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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